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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5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庞某某在定兴县**料场认识了送砂石料的保定市满城区人郭某某。后庞某某为提取每吨3元钱的好处费,多次在定兴县**队,并以“砸车、定兴我说了算、你要不给我送,定兴过不了”等借口相威胁,强迫郭某某跟自己送料,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3月16日,郭某某跟随庞某某到定兴县**商砼有限公司、**建筑制造有限公司、**镇**料场、李某甲料场、**建材有限公司、**村**等料场送砂石料共计36870.8吨,被告人庞某某共提取好处费1106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料清单、城区中队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入库单复印件、到案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石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朱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革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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