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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区**村2020年8月2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驾驶冀**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津保公路容城县城西变电站对面西侧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车损,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崔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发生事故后庞某某驾车逃逸。在此事故中庞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艳芬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居住河北省定州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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