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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一案)(公开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焦作市马村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庞某某在焦作市人民公园南门与出租车发生纠纷,喝多了不给出租车付的费。山阳分局巡逻民警寇某某和巡防队员韩某某、李某某举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寇某某、韩某某要求被告人庞某某付清的费后再走,被告人庞某某对寇某某、韩某某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寇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寇某某和韩某某的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寇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取保候审于焦作市马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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