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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 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9********, 汉族, 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5月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4时21分,被告人庞某某在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许某某家中,将许某某微信中的3000元人民币转走;4月7日23时24分,被告人庞某某在许某某家中,将许某某微信中的1000元人民币转走;4月8日23时9分,被告人庞某某在许某某家中,将许某某微信中的1000元人民币转走。庞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将其盗窃的5000元归还许某某,取得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35********;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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