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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诈骗罪)_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海阳市****号楼**单元,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庞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虚构承揽工程、还信用卡、做生意急需资金等理由在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27名被害人隐瞒了其同时向多人借款的事实,骗取刘某某、孟某某等被害人资金(含信用卡透支资金、贷款等)合计376.59038万元。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因无法承受巨额外债压力选择逃匿,后在山东省海阳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魏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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