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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公开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8时30分许,在泊头市**停车场**物流仓储作业场地,**物流公司员工被告人庞某某无证驾驶黄色合力牌叉车装卸作业时撞到徐某某,后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天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过失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国才

检察官助理:苏国瑞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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