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庞某某向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购买了位于临高县**镇**村委会**村“文潭坡地”内的桉树林木。2019年3月某日,庞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该地进行砍伐,并将砍好的桉树木材运走出售,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800元。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3.09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桉树,被伐336株,立木蓄积量31.247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在异地补植桉树2.1亩并由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庞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关于确定采伐证办理的复函、到案经过、关于批准自行修复造林方案的申请书、关于自行修复造林方案的审查意见、造林验收报告及验收图、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补植补种桉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杨春雨

书  记  员:王  悦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878962****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