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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抢夺案)_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太谷区人民法院(原太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9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原太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太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太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太谷区水秀乡**村**厂院内,盗得被害人李某甲在卧室衣柜黑色皮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

2、2020年2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太谷区**超市**商贸内,谎称向被害人李某乙购买10条软中华香烟,在李某乙将香烟放在柜台上时,被告人庞某某趁其不备,拿起10条软中华香烟逃走,后因李某乙紧追,庞某某为摆脱被害人,遂将香烟全部扔下后逃离,经鉴定,被告人庞某某抢夺的十条中华香烟价值合计6200元。

3、2020年2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太谷区**院内,盗得被害人孟某某在卧室衣柜黑色背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太谷区师范附属小学附近的**小区工地宿舍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工地工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000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庞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62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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