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738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庞某某指使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采用铜丝短接表内电流进出线的方式,私自更改该室的电能表(电能表号:1108****)实施窃电。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共计窃电总金额为人民币24,806余元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庞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74,418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庞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被害单位员工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庞某某窃电的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电能表并发还的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附件、电费发票、检查单等,证实被告人庞某某的窃电量、窃电金额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庞某某补交窃电电费交付情况。
5. 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情况。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庞某某到案的情况。
7. 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对被害单位作了全部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检察官助理王青双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694****。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