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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号。201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十八”、“阿五”在广西合浦县**镇**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当发现不远处合浦县**镇**街**号被害人吴某某门口停有一辆电动车( 颜色: 棕色,型号:小龟王,于2019年8月份以2380元购买) , 上述三人又把此电动车盗走。得手后由"十八“、"阿五“将盗窃所得的上述二辆电动车销赃得赃款1200元三人均分各得400元,赃款已挥霍一空。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 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151. 52元。被害人吴某某被盗的电动车因该电动车参数不详, 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中止价格认证。

2 、2020 年6 月13 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十八”在广西合浦县**镇**大道**巷**号门前盗走被害人苏某某一辆白色电动车。得手后由"十八"去销赃得赃款650元二人均分挥霍一空。因该电动车参数不详, 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中止价格认证。

3 、2020年6月7 日16 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十八"在广东省廉江市**镇**院子内盗窃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得手后由"十八"去销赃得赃款650元二人均分挥霍一空。该车于2020年4月份以3600元购买。

4 、2020年7月7 日11 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伙同绰号"十八"在广西合浦县**镇"**宾馆"门前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一台电动车,得手后"十八"去销赃得赃款650元二人均分挥霍一空。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估价结论等书证;

2、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刑事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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