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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友好区**委**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2009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远大购物中心三楼沙律专柜盗窃绿色女式皮夹克一件(价值人民币3000元),被盗皮夹克被其卖掉,钱款被其花销。

经侦查,被告人庞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在伊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同款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证意见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庞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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