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本区**街**村**街**巷**号,趁大门未关进入一楼,推开103房的大门进入屋内盗去被害人潘某某放在屋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电源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9元)以及鼠标一个、鼠标垫一个、口红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依法缴获的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鼠标垫一个、移动电源一个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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