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8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3时许, 被告人庞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中国移动营业厅旁停车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巨龙牌电动车(车牌为:南宁W***9)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580元。
2019年4月23日16时许,庞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湖祥宾路口雅思特酒店前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艾丽斯牌电动车(车牌为:南宁R***2)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04元。
2019年7月11日11时20分许,庞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地铁三号线滨湖站B出口旁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吉野牌电动车(车牌为:南宁L***1)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7月12日9时30分许,庞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南湖地铁站B2出口旁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天网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庞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文静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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