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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8日被博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毒成瘾,2020年4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30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到博白县沙河镇大石村西头村队其伯母黄某甲家二楼卧室,趁人不注意之机,将黄某甲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4600元盗走。破案后,公安民警将从庞某某处扣押的1500元归还给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远志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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