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庞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去到**母婴店门口,见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上的前斗放置着一台VIVO牌Y85手机时,二人商量后由黄某某放风,庞某某将张某某的手机盗走。盗后将手机出卖得款200元用于吸食毒品花光。
2020处3月4日12时许地,被告人庞某某去到钦南区**路的**安装门店前,盗走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阳牌二轮摩托车。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去到钦南区**路中心校路口附近民房前,盗走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豪剑牌二轮摩托车。
经物价部门认证:张某某被盗的VIVO Y8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刘某某被盗的台阳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李某某被盗的豪剑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物证和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失主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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