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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乡**路**号,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2008年4月14日因打架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20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庞某某系晋中**处**,2020年1月庞某某同事拾得被害人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后交给了庞某某所在的保卫处,庞某某见无人认领,便持该卡购药消费。2020年1月21日18时17分,被告人庞某某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榆次区国大药房益源汇通路店消费502元;2020年1月21日18时28分,被告人庞某某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榆次区复盛公大药房顺城街店消费498.6元;2020年1月21日18时51分,被告人庞某某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榆次区保和堂西城药店消费1680元;2020年2月11日16时06分,被告人庞某某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左权县新康福大药房消费90元;2020年3月7日18时52分,被告人庞某某与其女友王某某共同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左权县新康福大药房消费15元;2020年3月7日18时59分,被告人庞某某与其女友王某某共同持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在左权县新康福大药房消费38.5元;2020年3月10日14时16分,被告人庞某某将段某某的医疗保障卡交给其女友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在国大万民药店晋中东湖井店消费158元。前后6次共计消费2982.1元,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赔偿被害人段某某2982.1元,被害人段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金额为298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俊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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