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仁杰,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董村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06月01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于2018年0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0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仁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2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2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庞仁杰到长葛市东转盘水星网吧,趁被害人贾某某熟睡时,将其一部OPPOA9手机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250元。
2.2019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庞仁杰到长葛市长社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前网吧,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时,将其一部OPPOA3手机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880元。
3.2019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庞仁杰预谋后窜至长葛市长社市场二楼博宇网吧,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时,将其一部努比亚手机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格为1090元。
4.2019年10月2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庞仁杰预谋后窜至长葛市金桥办金英路网中漫步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物证; 4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庞仁杰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仁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仁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仁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萍
附件:
1.被告人庞仁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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