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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7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9********,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庞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多地、分别3次窃取了被害人龚某某等3名被害人的手机(经查,被害人龚某某被盗手机价值1331元;被害人某电信服务厅被盗手机价值1399元)。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磊

                                               检察官助理 曹晓欣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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