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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园**路。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1日被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4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庞某甲在荆门市盗窃作案3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8日,庞某甲与李某某因感情纠纷拿走李某某手机,当月17日、19日,庞某甲在荆门市东宝区建设街私自登陆李某某手机微信,先后分四次将李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共计1020元转账到肖某某微信账户。因庞某甲拖欠肖某某女友郑某甲房租,庞某甲将其中420元作为房租抵给了肖某某,剩余600元套现用于个人开支。

2、2019年1月26日10时许,庞某甲来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官湾村9组郑某乙家中,从其卧室衣柜内盗走一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一条银色项链和一条珍珠项链(均无实物,未进行价格鉴定)。后庞某甲将盗窃所得的赃物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荆门市掇刀区楚荣华府小区建筑工地一名女性工人。

3、2019年3月14日17时许,庞某甲骑两轮摩托车来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四组吴某某家外,从被害人吴某某家后院翻墙入室实施盗窃时,被刚回家的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郑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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