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市场东门附近闲逛时,看见冼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左侧储物盒内放了一部黑色vivo X30手机,于是趁机盗走该手机并迅速离开现场。后将该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11.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261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3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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