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9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因生活拮据欲实施盗窃,后步行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招待所家属院内四单元4层西户被害人梁某某家门口。趁其家中无人,将铁质防盗门强行拉开后,用身体撞开木质屋门进入屋内伺机盗窃,期间被正好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梁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庞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供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荆建军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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