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满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区**街****号,现居地:广东省清远市**小区**室。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年9月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肆仟元;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周某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周村)。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周某某**超市内盗窃两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310元;
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周某某***超市内盗窃一桶5升装“胡姬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133元;
3、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张店区***超市内盗窃一桶5升装“胡姬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134.8元;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张店区**购物中心内盗窃一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139元;
5、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桓台县**商场内盗窃两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280元;
6、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庞某某至淄博市桓台县**超市**店内盗窃一桶5升装“鲁花”牌花生油,经鉴定价值139.9元。
经鉴定,被盗8筒花生油总价值1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庞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周村)。
2.侦查卷宗1册、光盘8张,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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