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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80号

被告人庞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因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庞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乘无人之际,窃得工地上被害人卓某某的抽水马桶1只,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所窃抽水马桶已追缴。

2.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窃得工地上被害人韦某某的**型4*150规格电缆线21米,价值人民币5670元。

3.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窃得工地上被害人韦某某的**型4*95规格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缴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 被告人庞某某的前科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卓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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