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8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被告人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因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庞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乘无人之际,窃得工地上被害人卓某某的抽水马桶1只,价值人民币150元。案发后,所窃抽水马桶已追缴。
2.202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窃得工地上被害人韦某某的**型4*150规格电缆线21米,价值人民币5670元。
3.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庞某某窜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苑**期工地,采用断线钳剪线等手段,窃得工地上被害人韦某某的**型4*95规格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3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缴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 被告人庞某某的前科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卓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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