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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白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6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庞某某先后四次来到被害人梁某某位于岑溪市**镇**村**组的桂树山地盗窃桂皮,并将盗窃所得的桂皮藏匿到其家中。2019年6月7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庞某某位于岑溪市**镇供电所旁的住房六楼查获干桂皮105.3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萍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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