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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12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委,现住宿迁市宿城区**镇**路民房。被告人庞某某曾因抢夺,于2002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庞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庞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钟吾中学西门南侧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谭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325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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