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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窝藏罪)(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庞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滨河新居**栋**单元**号(户籍址:秦皇岛市抚宁区台营镇扶崖沟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3时22分,韩某某(已判决)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市海港区秦皇大街八达大厦唐人药店附近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庞某某明知韩某某的犯罪行为而帮助其转移作案工具,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韩昆珊是罪犯,而帮助其转移作案工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109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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