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227251994********,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甘肃省华亭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422241993********,回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村**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唆使下,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许某某诱骗至洛阳市西工东下池村东兴5区2-3-202室传销窝点内,后宋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许某某加以控制,对其采取看管、上课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8月30日,被害人许某某逃离该传销窝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报案材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宋某某、依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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