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户籍地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个体经营。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为偿还债务,向被害人潘某某谎称一起出钱购买二手豪车用于租赁赚钱,向被害人潘某某骗取人民币30万元,所得钱款随即用于偿还债务。后庞某某以二手车车况不好为由进行拖延。
2018年3月24日,被害人潘某某因急于购车,向被告人提供了一辆劳斯莱斯二手汽车的车源,称可以一起购买,被告人庞某某假装同意,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焦某甲谎称与潘某某一起出钱买二手车,骗取焦某甲买车款人民币10万元。事实上,被告人庞某某已联系其他买家,将上述劳斯莱斯牌汽车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事情败露后,被告人庞某某以免费租车给的方式退赔潘某某8万元,庞某某家属退赔焦某甲10万元。
2019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转账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还款短信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丹丹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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