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庞某某先后称有五部苹果手机要卖给被害人郑某某,双方约定价款总计35100元人民币,郑某某分两次将货款转给庞某某。一周后庞某某给郑某某两部手机,剩余价值22100元的三部手机一直未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多次找庞某某要手机,或是返还货款,庞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郑某某联系不到庞某某。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庞某某谎以其母亲得癌症在辽宁省肿瘤医院治疗急需手术费为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赃款被庞某某用于偿还网络赌博的欠款。后张某某多次向庞某某索要,庞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张某某联系不到庞某某。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庞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从被害人某某某处购买三台iphone11 pro max 手机,某某某从史某某处进货,以27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庞某某。庞某某拿到手机后,未给付某某某货款,并于当日以25600元的价格将三部手机卖给灯塔市六合通讯的老板郑某某,郑某某当场将货款给付庞某某。当日郑某某又将这三部手机以26660元的价格卖回给史某某。史某某发现该情况后,将此事告知某某某,某某某遂多次向庞某某索要手机款,庞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某某某联系不到庞某某。经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397元。
综上,被告人庞某某诈骗共计70497元。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钱款于案发后返回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进货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解谅解书、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2.证人王某某、史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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