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队,被告人庞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签订合伙协议,之后,庞某某以合伙筹建**汽车综合检测站为名,以投资入股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计75万元后逃匿,被害人王某甲索要钱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伙协议、收条、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浩
检 察 员:刘 军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