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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晋城市城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8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及车位费为由,骗取常某某12.8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及车位费为由,骗取李某甲12.8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20年7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李某丙9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秦某甲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秦某甲2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张某甲2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20年4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赵某甲9.8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20年4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赵某乙9.8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20年7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李某乙1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张某乙1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20年8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张某丙10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11、2020年7月,被告人庞某某为了筹措赌资,利用晋城市瑞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身份,私刻“山西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财务专用章”,骗取被害人秦某乙信任,以交付泽州县高都镇西元庆村汇邦地产逸品文山房屋预付款为由,骗取秦某乙10.5万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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