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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庞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决定,于2018年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对外自称是昆明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先后与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交往。并以帮助上述两被害人解决小孩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庞某某(与杨某某在西山区**路相识)以办理小孩入学为名,前后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总计人民币74000元。其中,银行转账72000元(经杨某某建行昆明西山支行),微信转账20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庞某某以办理小孩入学为名,骗取被害人邱某某总计人民币8500元(微信转账)。

被告人庞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退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3000元,已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明等;2.证人蔡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人物辨认笔录;6.同步同步录音录像、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明显侵害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19年8月20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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