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某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中午,吸毒人员黄某荣要求被告人庞某某代为购买毒品吸食。当天21时许,庞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海田市场附近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叫“兴家”的男子购买了十二小包毒品,每小包毒品300元。后庞某某将其中一小包毒品K粉以38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荣,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
2019年12月5日8时许,民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达广场景丽公寓4245房查获吸食完毒品的庞某某、黄某荣、李某军等人。民警从庞某某身上当场扣押到疑似毒品十一小包,共净重1.995克。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庞某某身上扣押到的十小包疑似毒品检见氯胺酮成分、一小包疑似毒品检见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庞某某处扣押到手机3台、“开心粉”1小包、“K粉”10小包、吸毒工具1元人民币2张,从黄某荣处扣押到手机1台、毒品K粉包装袋1个;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嫌疑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内住宿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荣、李某军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12055号]、毒品称量相片;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卷内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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