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上林),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雷某某向曾某某(另案处理)转账300元(人民币,下同)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曾某某随即转账250元给被告人庞某甲向其寻求毒品货源。被告人庞某甲收款后联系“九百”(另案处理)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酒店十二楼电梯消防通道的窗户边,“九百”拍摄毒品藏匿地点发送给庞某甲,庞某甲再转发给曾某某,由曾某某到上述地点取毒品。同日20时许,曾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入口处将取来的毒品贩卖给雷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雷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44克);同日23时许,庞某甲在南宁市江南区**路**酒店**号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庞某甲房间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8克)。经鉴定,查获的两小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刘某某、庞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检察官助理:王晓琨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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