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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10月13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年4月11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山东禹城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山东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缉毒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庞某某,让其帮助购买300元钱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庞某某300元钱。被告人庞某某收款后,以240元的价格自杜某某处购买了约0.2克冰毒,并通知程某某去杜某某处(黄骅市第一公馆东门)将冰毒取走。在此次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庞某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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