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庞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在广西合浦县**镇**村委路口处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庞某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白色VIVO手机一台,从罗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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