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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201211981********,浙江**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村**号,现住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9月10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2月3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某某,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其住处本市滨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将2小包冰毒贩卖给李某某。

同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查获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59克。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3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附毒品照片等;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称重、取样、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附电子数据光盘、称重取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户籍地,联系电话1337682****。

2.公安侦查卷3册。

3. 辩护律师任某某联系电话15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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