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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9年4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开平市**中学****,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2020年7月8日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分别由开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和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贪污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9日、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8月7日决定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平市**中学任**期间,于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篡改交给银行发放清单上的应发金额、使实际发放金额小于应发金额,或者将本应发放给老师的金额直接截留的方式,侵吞该校应发放给老师的维修基金、绩效评价奖励、独生子女、教龄、妇女卫生费等补贴、津贴款项共计282557.60元,所得款项转入其私人银行账号;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20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通过涂改支票用途内容,以备用金名义申请向银行提现套取的方式,侵吞该校公款共计107000元。综上,被告人庞某某贪污公款共计389557.60元,得款后用于偿还赌债。为掩饰其行为,被告人庞某某于2018年11月、2019年1月,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购买伪造的“中国*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代理财税业务专用章”、“*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单专用章”各一枚,用于伪造*甲银行《代收付业务处理结果明细》、*乙银行《客户明细对账单》等资料交学校会计入账。归案后,被告人庞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伪造的印章(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谭某某、潘某某、梁某丙、张某甲、关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梁某丁、吴某某、徐某某;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采取套取、截留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8955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1册。

3.手机1部、伪造的印章2枚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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