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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三刑诉〔2020〕Z21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厂**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瑞,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君君,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庞某某从**公司离职后,开始利用他人的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然后在微信朋友圈和自己开办的淘宝店销售牟利。2019年初至2019年底,被告人庞某某主要是通过导游利用旅行团的游客的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给予游客100-200不等的好处费。2020年2月份之后,由于爆发疫情,庞某某便发动亲朋好友帮其找人头,利用找来的人头的免税额度在海口**广场的**免税店或者免税店的网上商城购买免税商品。庞某某向帮其购货的人头支付每人200-300元不等的佣金。在购买免税商品过程中,免税品货款由被告人庞某某统一支付,代购人员使用自己的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商品后全部交给庞某某。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被告人庞某某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以自己名义支付的免税商品21614件,价值15258303.7元,涉嫌偷逃税款3633786.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机、免税商品等物证;

2.银行流水、购买免税品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偷逃应缴纳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林

书  记  员:谢惠玲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涉案财物见卷内查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被告人庞某某已预交罚金5万元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附汇款凭证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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