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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始,被告人庞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路**号**商务大厦**房内,通过在网络上搭建天楚域名防封系统吸纳会员进行注册,并收取会费。庞某某在明知涉案链接包括淫秽视频及图片的情况下,仍将该长链接通过技术手段转换为短链接,并使用三级跳转技术规避监管,该短链接被客户用于发布推广,共获利人民币12560元。经鉴定,通过对该网站后台系统的远程勘验中提取出的159张截图中,有127张电脑截图图片是淫秽性交图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

5.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亚

检察官助理:肖雅菁

202117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3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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