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二部刑诉〔2020〕298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省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庞某某通过淘宝网搜索店铺,通过庞文辉的淘宝账户先后从位于本市辖区的许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许某某”网店,购得射钉枪自动退壳配件套内径16钉管3007327活塞筒限位槽固定器,以及从其他网店购得精密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在其家中组装枪支一支。
2019年8月9日,海盐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庞某某家中查获该组装枪。2019年10月11日,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扣的改装枪支等物证;
1、 扣押笔录及照片、淘宝购物截图等书证;
1、 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枪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晓红
检察官助理:张淼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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