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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庞某某在观察了他人持有的鸟铳之后,参照鸟铳的结构购买了电钻、手磨机、电焊机等工具,购买和收集了钢管、弹簧、钢片等材料在自己家中制造了一把火铳,随后庞某某又购买了钢珠、射钉弹,并从鞭炮中拆出一些火药,将火药、钢珠装进枪中试射。2018年至2020年,庞某某用自制枪支试射过十几次。2020年6月24日晚上,庞某某在自己屋前用自制枪支试射时将其邻居王某某家的窗户击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庞某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在庞某某的住处查获了庞某某制造的这把火铳。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庞某某制造的这把火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枪支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司法鉴定书;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庞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庞某某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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