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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4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庞某某将其经营管理的2003年还林地内全面种植农作物;2019年庞某某将该林地按耕地承包给庞某某耕种。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涉案地块位于**镇**村10林班,其中3亩原地类灌木林、林种水土保持林、树种杏树、现状农田。5.4亩,其中5亩原地类灌木林、树种杏树、现状农田,剩余0.4亩为非林地;合计占用农用地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分户图及测绘记录表林权证情况说明、退耕还林粮食补贴名册等;

2.证人庞某甲赵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法森林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在2-3个月判处拘役,3000-5000元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镇**村**屯,联系电话187********,158********(其女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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