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孟州市**办事处**村**街**号。2006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初一天上午,被告人庞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为替廉某某讨要债务,驾车到孟州市中心医院,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带至孟州市黄河大坝一石方堆附近用木棒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将刘某某带至孟州市大定路与清风路交叉口凡某某的办公室内商量还钱事宜后才让被害人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并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庞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庞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兰
检察官助理:张 舵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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