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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9221998********,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乡**村**组**号,于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庞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期**栋**单元**号居住地卧室衣柜内,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物质,经称量及鉴定,重13.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庞某某供述该毒品系其替“姚东军”(身份待核实)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孙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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