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Z354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公寓**栋**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10月被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2019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1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涪陵区泽胜中央广场**栋**号房屋将被告人庞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其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7.46克。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渝公鉴(毒品)【2019】3535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指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张维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