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使用电捕鱼器在浚县**桥下捕获鲫鱼50条,重1.5公斤,被浚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捕鱼器、宣传照片;2.书证:年龄证明、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期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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