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8********,初中文化,农民,住牟定县**镇**排村委**排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20年4月23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的一天,杨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与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经协商由代某某赔偿杨某某100元人民币,代某某将100元现金交与被告人庞某某,并请其转交给杨某某,后被告人庞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只疑似白腹锦鸡皮张以100元的价格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出售给杨某某。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白腹锦鸡皮张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庞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庞某某将竹鸡皮用以物抵债形式卖给自己的过程;4.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皮张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皮一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同时,被告人庞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星
检察官助理:吴玲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12份。
_4.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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