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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非法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庞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许,“阿**”(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庞某某、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运输走私卷烟,庞某某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开支、开收货单据,莫某甲和莫某乙负责搬运、接货和送货,陈某甲、陈某乙负责开车接货。

2018年11月27日,梁某某、温某某(均已判刑)受“阿**”、“同**”(均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从广西运输走私卷烟至广东省佛山市,梁某某负责开车,温某某负责跟车及联络接货人。同日,莫某甲、莫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受 “阿**”的指使前往约定地点接收梁某某二人送来的卷烟并准备运往“阿**”指定的地点。当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厂旁边的接货地点将莫某甲等六人当场抓获,并现场从梁某某驾驶的桂AB****车上起获红双喜(软南洋)等品牌卷烟2450条;从陈某甲驾驶的粤A7****车上起获红双喜(软南洋)等品牌卷烟2550条、送货单一张;从陈某乙驾驶的粤GN****车辆起获送货单一本,并扣押了上述三辆货车;现场扣押六部手机。经鉴定,上述起获卷烟均为真品走私卷烟,总价值为人民币3338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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