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博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6时55分,被告人庞某某无烟草专卖品运输准运证,驾驶车牌号为粤G****7的米黄色马自达小型轿车,为“五哥仔”(另案处理)运输香烟,在途经博白县S221省道55公里500米处被依法查获,查获走私卷烟100mm硬盒ESSE(LIGHTS)3万支(150条),100mm硬盒ESSE(LIGHTS)30万支(1500条),共计33万支(1650条),被告人庞某某对无烟草专卖品运输准运证运输卷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估价,被告人庞某某非法运输的香烟价值20.43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估价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为他人非法运输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昌茂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